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號原 告 張永潔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顏麗洪律師被 告 沈宜鈴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王冠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有背信、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嫌疑,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經本院地檢署偵查後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而被告等人是否有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