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即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裁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選任為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永力興公司)之清算人,迄今處理永力興公司之事務如下:將清算公告登載新聞紙3天;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聲請提供永力興公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函詢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有關永力興公司名下有無存款;函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永力興公司名下有無股票;聲請鈞院函詢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證據;因誤向鈞院為永力興公司聲請宣告破產,旋即撤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來函催促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等,相關文件將於辦理完畢後向鈞院陳報。爰聲請裁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民國107年6月26日107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選派為永力興公司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8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擔任永力興公司清算人期間,處理如上開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報紙正本、收據、永力興公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可信為真。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永力興公司清算人期間,除處理函文、確認清算財產等相關事宜,並斟酌日後之後續事項待處理,再參酌聲請人以專業律師身分擔任清算人,具有公益性質,不宜依一般受託處理法律案件之市場價格給予報酬,暨聲請人辦理清算事務所投入之各項人力、時間、成本、本件清算程序之繁簡等情,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應以新臺幣2萬元為允當。又聲請人以永力興公司名下已無財產為由,請求國庫墊付本件清算人報酬及程序必要費用,另免除誤將本案提起破產聲請之費用云云,經核於法尚屬無據,礙難准許,末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