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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張雅姿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下午3時進行鈞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事件之言詞辯論,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

二、按有關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法庭固應錄音,惟錄影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之規定,應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之。是如未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錄影,並命記明於筆錄,當事人自不得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電子紀錄)。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7年11月19日下午3時進行言詞辯論時之法庭錄影,惟查,本院該庭期進行之言詞辯論程序,並未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錄影,有當日法庭筆錄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該庭期之法庭錄影光碟,於法無據,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昆 南

法官 洪 碧 雀法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