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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蕭聰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6124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第六一二四五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債務人「蕭智」之記載,應更正為「蕭聰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業經確定在案,惟該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蕭智」之記載錯誤,正確應為「蕭聰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應為「蕭聰智」,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蕭智」,係顯然之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