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周世杰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第一審裁判費用徵收1,000 元,若向第二審上訴,則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1,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有所規定。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之上訴法律審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訴訟輔導科詢問,可以先以原審有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提出上訴,之後開庭再提供相關光碟,所以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1,500 元,但沒想到還沒開庭就遭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遭訴訟輔導員之誤導,造成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之損失,爰聲請退還聲請人所繳納之1,5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林柏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以107 年度南小字第227 號判決,判決正本之曉示欄已記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是對於該判決之上訴,不允許籠統的提出上訴,再於開庭時庭呈證據,而是要在上訴狀內具體記載原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聲請人既已收受判決正本,提出上訴時即應按曉示欄之記載方式上訴,惟聲請人所提民事上訴狀僅記載:「本人不服
107 南小字227 號判決,因多項事證,漏未審酌,依法提起上訴」,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聲請人107 年7 月27日提起上訴後逾20日仍未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是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即屬合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上訴費用即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稱受到訴訟輔導科職員誤導等語,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原判決曉示欄已記載甚明,難認聲請人之主張有理由,聲請退還上訴二審之裁判費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