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清和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相對人,因相對人業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民國98年度臺抗字第
707 號裁定、106 年度臺抗字第1079號裁定對於訴訟事件之闡述,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郭清和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以前,已於民國
101 年1 月23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據,可見本件聲請事件之聲請人乃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相對人,揆諸前揭說明,因相對人業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