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邱雲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3657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三六五七八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及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所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其中關於債務人「邱雲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雲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