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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徐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徐維聰」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支付命令同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院於民國93年7月21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28548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該錯誤雖係本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記載有誤所致,惟該支付命令核發時已併送上開聲請狀給相對人,從該聲請狀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內容亦應足知具身分同一性(參見本院93年度促字第28548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內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送達證書、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內相對人戶籍謄本),不影響相對人之利益,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至於聲請人請求更正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部分則待本裁定確定後,再另依規定更正核發,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