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王家勝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另經起訴。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上開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以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准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76720 號強制執行程序。然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是因相對人未發現聲請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以南院武107 司執慎字第76720 號發給債權憑證,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明屬實。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聲請人遲至107 年12月20日始具狀聲請停止執行,已無實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