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廖德偉相 對 人 廖行權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7號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上開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344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7號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為核對言詞辯論筆錄,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7號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於民國107年4月2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3號判決,故本件聲請尚合於上開期限規定;又聲請人陳明其係為核對言詞辯論筆錄,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104年度訴字第1567號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