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顏明岳相 對 人 呂俊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呂俊穎」之記載,應更正為「呂俊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