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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張羡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6 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張羨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羡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