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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 郭宣均即郭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3年度促字第46783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本院93年度促字第46783號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該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讓渡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各1份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權人身分聲請更正上開支付命令,核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