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里○○街000號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經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之人,聲請人係因遭誣指吸毒、遭家人整到而發怒,聲請人不願與家人同住,聲請人摔物品也是在無人居住的地方,事實上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受症狀干擾,在家破壞物品,恐傷及他人,故有傷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於107年1月24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2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70260051號審查決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07年2月14日嘉南司字第1070001056號函覆關於聲請人相關病情之說明略以:「個案因有與現實脫節之怪異行為,如因聽到別人聽不到的聲音(聽幻覺),從臺中、桃園、新竹等地傳來,罵自己神經病、叫化子等,故與之對罵,旁觀者僅見個案自己對空謾罵,未聽到個案所聽到之聲音;以及有與現實脫節之奇特思想,如堅信家人、鄰居等在搞自己,對自己進行迫害(被害妄想),而於住院前在家中會摔東西,家人多容忍而未請求協助。此次因在家摔毀電視和電扇,家人感到威脅,而於107年1月19日報請警消帶至本院急診。因缺乏病識感、無現實感,且聽幻覺及被害妄想明顯;另外在被害妄想影響下,認定家人(弟弟及妹妹)要對自己迫害,而不認為自己摔毀東西之行為不當,有極高之傷人風險,又因強烈表達出院意念,而申請強制住院至今。個案目前之情形應為思覺失調症之急性期,通常急性期之治療約為一個半月到兩個月,但因個案久未妥善治療、認知功能退化,且對藥物反應不佳,恐需更久之時間,目前仍積極調整藥物中,病情尚未穩定,若此時出院,因個案欠缺病識感,恐自行中斷藥物,造成症狀更不穩,並且會增加傷害他人之風險,故建議仍應住院治療為佳。」等語。綜上事證,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