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經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000年0月00日因情緒易怒、話量增多,睡眠需求減少,自言自語,幻聽干擾,於家中持刀威脅其母親,表示若出院要找其母親算帳,有傷害他人之情事,經衛生福利部於000年0月00日審查決定許可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嗣聲請人經治療後病狀改善且個案同意住院,並於000年0月00日取消強制改健保住院,業已於000年0月00日辦理出院,此有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13日嘉南司字第1070001787號函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出院,已無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