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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路○區○○路00號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受病症干擾,揚言採取手段對他人不利,過去有多次高風險之行為,具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107年11月2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一節,有本院依職權函詢衛生福利部以107年12月5日衛部心字第1070032863號函所檢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表、相關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議紀錄、強制住院案件審查總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07年12月12日嘉南司字第1070009885號函覆關於聲請人之評估為「目前仍有明顯之精神疾病,主要為針對家人之被告妄想與偏邏輯思考即思考不合邏輯造成推論常有偏誤,與申請強制住院時之差異在於經治療其情緒強度稍減,但其符合強制住院之要件,仍對家人有敵意不排除自保反抗即傷人之虞存在,故評估仍有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等語。綜上事證,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