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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周明達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黃麗琴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 ○○○○ ○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10000 分之33),暨其上同段672 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656 元(如附件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附件:

土地﹝(面積5766.8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33 )+ (面積28.7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33)﹞×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500元+建物課稅現值382,200 元=984,656 元。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