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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邱柏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郁仁、歐風中古車行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