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許久美
蔡麗妃王儒德林麗美劉秀玉陳岳華黃德香林珮紋林明澤張宏嘉兼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鴻進被 告 陳水木代 理 人 陳亮雄被 告 陳錦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