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黃水柱
林姝蒂前列黃水柱、林姝蒂共同上列原告與王清源即如意3D空間規劃工作室間請求給付遺屬津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