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蔡文惠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鳳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87建號建物,暨臺南市○市區○○段○○○ ○號土地之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0,271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附表:
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51平方公尺×107 年
1 月公告土地現值87,600元/ 平方公尺)+同段4187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13,700 元+臺南市○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10
7.49平方公尺×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7,900元)=7,580,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