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唐水蓮被 告 李美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證書失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公證書之效力,經本院核閱公證標的為不動產買賣,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原告之訴顯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元,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