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被 告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肆仟捌佰陸拾萬元【計算式:技術作價股份150,000,000元÷15,000,000股=10元/股,14,860,000股×10元/股=148,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