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被 告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為759,346,000元(計算式:每股交易價格51.1元×14,860,000股=759,3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