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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周石絨被 告 侯義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請求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為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