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許明馳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被 告 曾郁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移轉股份為9萬股,以兩造轉讓契約所約定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