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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慶善宮法定代理人 張瑞定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魏宏儒律師王奐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金牌及銀帽返還原告之部分,復未載明原告因受交付或返還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及其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