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