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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李武雄

鄭月珍吳佳琳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翔曄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單價新臺幣(下同)45,000元購得如起訴狀所載塔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0,000元【計算式:(11+2+1)×45,000=63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塔位
裁判日期: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