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蕭淵隆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李忠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解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