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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曾昆龍

林昭武黃秀灼陳楊美妙即陳振益之限定繼承人陳永和即陳振益之限定繼承人陳永昌即陳振益之限定繼承人陳素芬即陳振益之限定繼承人王陳月娥兼上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振三被 告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佳理區農會間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與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間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一、確認兩造間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6,050萬元(下稱系爭6,050萬債權)不存在。二、確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82年10月9日在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為設定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3,700萬元之債權,及82年10月9日設定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3,60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三、被告應將第二項所示不動產,於82年永字第027718號;027719號抵押權設定應予塗銷。」參酌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內容及所檢附證據,可知原告於系爭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中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分別為3,700萬、3,600萬元,與系爭6,050萬債權屬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一部分。是以,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及系爭本票6,050萬債權關係不存在,並請求相對人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其經濟目的同一,參照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共7,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附表一┌──┬──┬───┬──┬────┬────────┐│○○○區 ○段 │地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1 │永康│文化段│341 │全部 │陳玫青改名陳振三│├──┼──┼───┼──┼────┼────────┤│2 │永康│文化段│342 │全部 │林昭武 │├──┼──┼───┼──┼────┼────────┤│3 │永康│文化段│343 │全部 │黃涂巧津 │├──┼──┼───┼──┼────┼────────┤│4 │永康│文化段│344 │全部 │張美惠 │├──┼──┼───┼──┼────┼────────┤│5 │永康│文化段│345 │持分 │林昭武等5人 │├──┼──┼───┼──┼────┼────────┤│6 │永康│文化段│346 │全部 │黃涂巧津 │├──┼──┼───┼──┼────┼────────┤│7 │永康│文化段│347 │全部 │林昭武 │├──┼──┼───┼──┼────┼────────┤│8 │永康│文化段│348 │全部 │林昭武 │├──┼──┼───┼──┼────┼────────┤│9 │永康│文化段│350 │全部 │周國卿 │├──┼──┼───┼──┼────┼────────┤│10 │永康│文化段│351 │持分 │林昭武等5人 │├──┼──┼───┼──┼────┼────────┤│11 │永康│文化段│352 │全部 │黃涂巧津 │├──┼──┼───┼──┼────┼────────┤│12 │永康│文化段│353 │全部 │黃秀灼 │├──┼──┼───┼──┼────┼────────┤│13 │永康│文化段│354 │全部 │黃秀灼 │├──┼──┼───┼──┼────┼────────┤│14 │永康│文化段│355 │全部 │林昭武 │├──┼──┼───┼──┼────┼────────┤│15 │永康│文化段│356 │全部 │林昭武 │├──┼──┼───┼──┼────┼────────┤│16 │永康│文化段│357 │全部 │陳玫青改名陳振三│├──┼──┼───┼──┼────┼────────┤│17 │永康│文化段│358 │全部 │黃涂巧津 │├──┼──┼───┼──┼────┼────────┤│18 │永康│文化段│359 │全部 │陳玫青改名陳振三│├──┼──┼───┼──┼────┼────────┤│19 │永康│文化段│360 │全部 │黃涂巧津 │├──┼──┼───┼──┼────┼────────┤│20 │永康│文化段│361 │全部 │李朝順 │├──┼──┼───┼──┼────┼────────┤│21 │永康│文化段│362 │全部 │林昭武 │├──┼──┼───┼──┼────┼────────┤│22 │永康│文化段│363 │全部 │黃秀灼 │├──┼──┼───┼──┼────┼────────┤│23 │永康│文化段│364 │全部 │黃秀灼 │├──┼──┼───┼──┼────┼────────┤│24 │永康│文化段│365 │全部 │陳玫青改名陳振三│├──┼──┼───┼──┼────┼────────┤│25 │永康│文化段│349 │全部 │黃惠貞(佳農拍定││ │ │ │ │ │) │├──┼──┼───┼──┼────┼────────┤│26 │永康│文化段│413 │持分 │林昭武等二人(道││ │ │ │ │ │路用地) │└──┴──┴───┴──┴────┴────────┘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