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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余致祥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耀南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