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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郭巾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移除坐落臺南市○○區○○○段513 之18、513 之20、520 之1 、521 、522 之10地號土地上之墳墓,然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之真正年籍及住所、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命原告於3 週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年籍、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復於107 年6 月25日命原告於3 週內補正已死亡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上開函文已分別於107 年6 月4 日、6 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至107 年8 月14日止,僅補正部分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之年籍、戶籍謄本,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尚有缺漏,仍有多名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送達處所未明,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本院107 年5 月29日南院武民順107 年度補字第277 號函暨送達證書、原告107 年6 月20日民事補正狀暨其檢附之附件、107 年6 月25日南院武民順107 年度補字第277 號函暨送達證書、107 年7 月6 日民事補正狀暨其檢附之附件、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暨其檢附之附件各1 份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9頁至第189 頁、第191 頁至第195 頁、第197 頁至第299 頁、第

301 頁至第367 頁),自難認原告起訴有表明當事人,起訴已不合程式,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仍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依首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拆墓還地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