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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被 告 李詰彬即李清風

李方金珠李清章李清珍李冠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主張係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以回復原狀,故前開撤銷贈與行為及請求塗銷登記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該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而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876元,較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標的之價額為低,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2,675,876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附表:

計算式: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土地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南市○○區○○○段地號451號:

8400×585×71415/155526=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451-1號:

8400×5×39583/155526=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453號:

8400×383×1/2=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454-1號:

8400×8×5/36=9333臺南市○○區○○○段地號454-2號:

8400×59×1/2=247800臺南市○○區○○○段地號454-3號:

8400×168×1/2=705600臺南市○○區○○○段地號618-8號:

5600×461×1/3=860533臺南市○○區○○○段地號1069號:

3500×3200×1=0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1074號:

3500×1000×1=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1691號:

3700×973×1=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1880號:

5600×1300×1=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1881號:

5600×1300×1=0000000臺南市○○區○○○段地號1882號:

5600×1300×1=0000000總計:45,839,084元被告應繼分為1/4,故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

11,459,771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裁判日期: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