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上列原告與被告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4,9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