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陳秉正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池、陳柏志、陳路禕、陳睿霖間請求協同辦理塗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關於其他登記事項中「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104年11月14日」、「已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105年8月15日」之註記塗銷。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