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郭才毓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486 元(聲明第1 、
2 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