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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原告與訴外人楊慧珍之繼承人即被告姜聖翊、姜政和、姜**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20,960元(計算式:〈30,900元×881.57平方公尺×227/10000〉+202,600元=820,960元;元以下4捨5入),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969,88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0,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