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郭朝日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宗祐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郭馬之繼承人,被告郭宗祐未經其同意無權代理其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該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郭茂雄、郭春美、郭莊玉蕊、郭淑芳、林玲吟、郭春霞、郭秋男、郭春桃、郭春福應塗銷遺產分割協議書之12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共有;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郭宗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8,738元等語。是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其目的在於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1/2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876,74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98,738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76,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9,5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應繼分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01 │臺南市○○區○○段○○○○號 │5674.12㎡×5,300元×62/720×1/2=129,480元││ │(重測前劉厝段271地號) │ │├──┼───────────────┼─────────────────────┤│ 02 │臺南市○○區○○段○○○○號 │344.33㎡×5,300元×62/720×1/2=78,574元 ││ │(重測前劉厝段271-1地號) │ │├──┼───────────────┼─────────────────────┤│ 03 │臺南市○○區○○段○○○○號 │1106.79㎡×5,300元×62/720×1/2=252,563元││ │(重測前劉厝段271-3地號) │ │├──┼───────────────┼─────────────────────┤│ 04 │臺南市○○區○○段○○○○號 │173.65㎡×5,300元×62/720×1/2=39,626元 ││ │(重測前劉厝段271-4地號) │ │├──┼───────────────┼─────────────────────┤│ 05 │臺南市○○區○○段○○○○號 │935.09㎡×5,300元×1/2×1/2=1,238,994元 ││ │(重測前劉厝段277-1地號) │ │├──┼───────────────┼─────────────────────┤│ 06 │臺南市○○區○○段○○○○號 │360.52㎡×5,300元×62/720×1/2=82,269元 ││ │(重測前劉厝段271-2地號) │ │├──┼───────────────┼─────────────────────┤│ 07 │臺南市○○區○○段○○○○號 │87.61㎡×5,300元×1/2×1/2=116,083元 ││ │(重測前劉厝段277-3地號) │ │├──┼───────────────┼─────────────────────┤│ 08 │臺南市○○區○○段○○○○號 │182.11㎡×5,300元×1/2×1/2=241,296元 ││ │(重測前劉厝段277-4地號) │ │├──┼───────────────┼─────────────────────┤│ 09 │臺南市○○區○○段○○○○號 │262.20㎡×5,300元×62/720×1/2=59,833元 ││ │(重測前劉厝段271-5地號) │ │├──┼───────────────┼─────────────────────┤│ 10 │臺南市○○區○○段○○○○號 │1888.86㎡×5,300元×62/720×1/2=431,027元││ │(重測前劉厝段271-6地號) │ │├──┼───────────────┼─────────────────────┤│ 11 │臺南市○○區○○○段○○○○○號 │230㎡×1,800元×230/1261×1/2=37,756元 │├──┼───────────────┼─────────────────────┤│ 12 │臺南市○○區○○○段○○○○○○○號│1031㎡×1,800元×230/1261×1/2=169,244元 ││ │ │ │├──┼───────────────┼─────────────────────┤│ │合 計 │ 2,876,7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