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