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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被 告 美佳彩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