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吳美珠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被 告 楊雨涵
楊政忠林法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民事裁定:「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應核為新臺幣(下同)355萬5000元(計算式:第1項訴之聲明所載金額+第2項訴之聲明所載標的價額+第3項訴之聲明所載金額=187萬5000元+165萬元+3萬元=355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