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林信宏被 告 林淑華
林聰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0,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