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林信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等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4,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