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林信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娟、林聰吉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168萬元〔原告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之金額,依起訴狀所載應包括第1項確認之金額,另先位、備位聲明請求(確認)金額相同,僅請求權基礎不同,故以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之金額予以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萬2,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併此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