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林信宏被 告 林淑珍
林聰吉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係併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已由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始為完備。經查:
㈠原告係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現金贈與新臺幣(下同)2億6千
5百20萬元不存在,併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贈與之金額及加計一成之贈與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億9千1百72萬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8,244元。㈡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2,368,2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