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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曾信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輝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7227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