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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許漢卿被 告 老船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禎被 告 王正南

黃俊生陳滿足劉炳男王秋男莊煌明楊麗華黃裕源潘美竹周瑞葉吳若家陳淑卿邱玉枝蘇麗菊王秋萍毛 竺黃春珠吳佳芬吳連興王科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4,838,417元部分

,其中21,888,163元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即:遲延給付權利金之懲罰性違約金91,224元、無權占有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損害金596,939元、未依限返還如附表編號3所示資產設備之懲罰性違約金21,200,000元,合計21,888,163元),不併算其價額。

㈡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交還如附表編號1、

編號2所示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交還如附表編號3所示資產設備,據原告陳明該資產設備現時交易價值為2,10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

㈢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王正南等人返還攤位部分,則與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交還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經濟目的同一,無庸併算其價額。

㈣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11,445元(計算式:24

,838,417-21,888,163+6,218,991+16,842,200+2,100,000=28,111,44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5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附表 │├──┬──────────────────┬─────────────────┤│編號│請求返還標的物 │訴訟標的價額 ││ │ │(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交││ │ │易價額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0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3,658.23×1,700=6,218,991 │├──┼──────────────────┼─────────────────┤│ 02 │臺南市○○區○○○段○○○○號建物 │ 16,842,200 ││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000號) │ │├──┼──────────────────┼─────────────────┤│ 03 │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見起訴狀附表四)│ 2,100,000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