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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陳進林

蔡清泉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炎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