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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邵桐聲被 告 劉悟声

劉新華劉昭秀劉君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撫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995,279元(計算式:805,279元+270,000+1,920,000元=2,995,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撫養費
裁判日期:2018-07-16